企业经营贷款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3-13 18:01:45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间借贷存在以下风险:

1、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广州企业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提供真实的信息与证明资料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向其他主体借款时不能有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资料、编造不存在的贷款用途等做法。如果企业在融资时向资金出借者实施了上述行为,一旦被资金出借者发现,可能会引发相应的刑事法律风险。

2、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若需要向他人借款,应当与之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如果需要提供担保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以免担保被认定无效后,进而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3、将融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

只要企业将融资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一般不会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如果贷款对象是相对固定的人员如企业职工或其亲友,那么最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而如果贷款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只要后果不严重,没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就不会按犯罪处理。由此可见,将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企业避免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4、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企业在获得贷款资金后,除了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利用贷款以外,还需要有计划地使用,不要肆意挥霍贷款以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而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二、民间借贷行为会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话,其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将会被严格审查,并且,其执行手段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第14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虽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解释》做了这一条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运用的非常少。

最高院发布的《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2条再次明确: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

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民事起诉。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之外有犯罪线索的,但涉嫌犯罪行为本身不是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现出借人有走私行为,会继续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三、民间借贷中高利转贷认定

民间借贷中,要求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必须是以自己合法收入来源形成的自有资金,如果出借人吸收他人资金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可能会认定为无效。所谓高利转贷,实际上是指出借人没有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之后又将套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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