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一、商标申请人的权利
1、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
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除此以外,商标注册人的义务有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申请材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下载;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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