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
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创业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项目的审核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评审本季度受理的项目;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资金承担
市属企业的贴息和资助项目按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贴息和资助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两级贴息和每期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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