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一般羁押期限。刑诉法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但是还有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
特殊羁押期限有多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适用刑诉124条所说,“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也可以适用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规定期限届满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另外,根据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此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犯罪嫌疑人要求精神病鉴定的,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都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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