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节选)
时间:2023-04-24 15:41:08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认定,正确、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和我省执法实践,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有关情节认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

七十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10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0株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四、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000克的;

(二)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五、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未达到追刑标准十分之一的;

(二)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六、吸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吸食、注射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七、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七十八、本意见中规定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七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浙公通字〔2006〕38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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