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对话方式下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下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同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如果相对人没有指定特定系统,那么相对人知道或应知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要约的有效期取决于相对人的行为和系统的情况。
对话方式下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下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如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知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 非 对 话 方 式 】 要 约 生 效 的 具 体 时 间 点 是 什 么 时 候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送达并不一定要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要约生效的时间原则需遵循我国法律规定。采用对话方式下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下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需注意送达方式、要约撤回或修改以及特定系统与未指定系统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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