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不一定。迟延履行是可以解除合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什么是迟延履行违约金
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典型的“惩罚性违约金”,而非“补偿性违约金”。
(一)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数额适当调整。
(二)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有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损失另行赔偿;没有损失的,违约金照付不误。
三、迟延履行金执行中的处理规则
执行案件中止期间不计算迟延履行金。执行中发生需中止执行的情形,此时执行义务不履行相关义务系属“事出有因”而非主观上故意迟延履行。换而言之,执行义务人虽然未履行义务,但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不能认为他们构成迟延履行,与之相应,对其科以迟延履行金也就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当然,对于中止执行前和恢复执行且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所出现的拒不履行情形,仍要计算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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