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海督字第002号
申请人海口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288号东方洋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晖,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传俊,该司职员。
被申请人海南田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龙珠大厦14楼A座。
本院受理申请人海口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5年4月1日发出(2005)海督字第00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海南田园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海南田园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05年4月1日发出的(2005)海督字第0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海口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海口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傅晓兰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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