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过期、信息变更)、补发(损毁、被盗)及失效重新申领
办理内容:
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过期、信息变更)、补发(损毁、被盗)及失效重新申领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规范》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出国从事定居、探亲访友、学习、就业、旅游、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2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勾选申请证件的类别;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领取凭条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出生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现役军人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对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受理机构需按照规定采集申请人指纹(指纹缺失、损坏等原因无法采集的除外)。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受理后应要求申请人当场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上签名,同时告知申请人该签名将扫描至护照资料页(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
收费标准:首次申请护照200元/本,换发、补发及失效重新申领护照220元/本(含补、换发加注20元)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情况紧急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办理单位:
本人户籍所在地、现役军人本人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省内异地办理:
本省非太原户籍人员在太原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可就近在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补、换发及首次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除上述“申请材料”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居住地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信息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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