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假报出口主要表现为,将不退税商品假报为退税商品,将没有出口的商品假报为出口商品,虚报出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
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交纳的税款的,成立偷税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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