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
1、企业借贷不利于人民银行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
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
2、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
资金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
3、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第三,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4、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无效行为。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无效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不按无效处理。司法实践中,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
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贷。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借贷。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贷。上述几种借贷,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一、民间借贷的流程如下:
1、借贷双方之间要满足基本的条件,提供要民间借贷所需要的证件,如身份证,有担保人的,也要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
2、约定好借贷的本金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担保手续: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
4、订立协议。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二、个人贷款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下: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3、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或公司制企业还应出具企业合伙经营协议或章程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用途证明;
5、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8、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总而言之,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形式(二)
四、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接待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可以按月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
四、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
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接待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可以按月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接待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给承租人,承租恶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个在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五、补偿贸易形式的借贷
根据国务院1979年9月3日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半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因此,补偿贸易具有以物易物的特征。
但是,实践中,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则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本质上是借贷合同。
六、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因为规避了国家有关贷款规模的限制,搞体外循环,并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风险,实质上形成了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企业间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因此被认定为违法借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文2.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