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未遂起诉书
X检公诉刑诉〔XXXX〕XXX号
被告人XXX,男性,XXXXX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XXXX人,住XX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XXX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XX县检察院批准,于XXXX年X月X日被逮捕。
本案由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XX因与被害人XXX发生感情纠纷,XX在向XX要求感情复合时,遭XXX拒绝,被告人XXX产生杀死XX的想法后遂持事先购买并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在XX区**镇**中学西侧一巷道内捅伤俞某某臀部、腹部、腿部等处。经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6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XX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杀人未遂情节在故意杀人罪中可以减轻很多的刑罚,而检察院应当以坚持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在文书中详细地向法官讲明罪犯的这些减刑的情节,不能为了制裁犯罪而故意避免提及这些有利于罪犯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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