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中的罚金是一种刑罚种类,可以单独或同时执行。罚金必须全部执行,对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除了刑事处罚外,还需要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责令其反省悔过、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事判决中,罚金是一种刑罚种类。罚金可以单独或者同时处以,但必须全部执行。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其反省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 事 责 任 可 以 有 罚 款 吗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因此,刑事责任可以有罚款作为附加刑。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以罚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通常情况下,罚款作为附加刑,是在主刑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处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附加刑则可以相应地确定。而具体是否罚款,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来决定。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此可知,行政处罚措施中确实包括罚款这一种类,但附加刑中的罚款是在主刑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
综上所述,刑事责任中的罚款作为附加刑是存在的,但在具体司法审判中是否实行,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来决定。而行政处罚措施中的罚款则属于主刑以外的另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与刑事责任中的罚款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单独或同时处以,但必须全部执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以罚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行政处罚措施中的罚款则属于主刑以外的另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与刑事责任中的罚款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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