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期折抵是指罪犯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间换算成刑期,予以折抵。《刑法》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徒刑、拘役知刑期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因违法行为而受行政拘留,后来又被诉追,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被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被拘留期间不能折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四条,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一、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一般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法律依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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