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如何向人社局提出申请,应当准备向本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应当登录,下载填写《天津市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整理汇总: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单位证明材料和个人材料两部分。
(一)经办人提供必要的单位证明材料包括:
1、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4、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经办人提供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个人材料,包括职称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学历证书、奖项和荣誉称号、婚姻情况、退役军人立功证书及个人信用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详细说明如下:
1、职称证明:
视本人情况提交以下职称证书、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评审或认定方式取得,由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水平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并由国家统一制定合格标准的,对应中级职称;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执业资格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考试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2、职业技能水平证书:
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通过的,直接予以确认;
由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坐落我市辖区范围的企单位职工考核通过,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备案手续的,予以确认;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
由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
持有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异地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经职能部门审核后,将电话通知参加复核考试时间、地点,请按时参加,成绩合格予以确认积分;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3、技工学校学历证书:
申请人是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无误的,按照大专学历确定积分。
4、奖项和荣誉称号:
提交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获得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5、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立功(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6、个人信用报告:
申请人交件之日起前一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
7、婚姻情况:
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一年的,应提供配偶本人结婚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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