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一驾驶员驾驶一辆双排货车,车上搭乘五人,在行驶途中车辆驶出公路坠入40米深坎,造成一死三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禹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禹恒驾驶渝FR6552双排货车,车上搭乘五人,从巫山县曲尺乡权发村驶往曲尺乡场镇,当车行到离场镇50米(小地名桥湾)时,车辆驶出公路右侧坠于40米高的田中,造成驾车人王禹恒、乘车人石耀琼、张灵、孙平、梁申琼受伤,石耀琼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巫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禹恒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禹恒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巫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禹恒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正常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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