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追责
时间:2023-07-22 14:51:26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何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具体制度是:

1、质量问题:质量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差或不符合格标准的,需要加固,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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