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各地政策不一样,例如江苏省: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支付死亡待遇标准
1、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没有补缴相关费用的,暂不支付所享受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2、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人员按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
3、退休人员死亡后,按苏劳社险26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在列支相关费用后仍有余额的,由其继承人继承。扩展资料需要的资料申报材料1.被供养人员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2.公安部门出具的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3.应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1)被供养人员为死者父母或配偶、供养关系确认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底前退休的女年满50周岁);
①被供养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证》或有供养关系记载的死亡人员《职工登记表》(原件);
②结婚证或能直接反映出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口簿,如不能直接反映则要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反映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底册或常住人口信息表;
③《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审批表》(异地户籍的需到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在无其他养老待遇证明情况栏盖章确认)。
(2)被供养人员为死者未满18周岁的子女《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或能直接反映出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的户口簿,如不能直接反映则要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反映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的户籍底册或常住人口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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