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身份问题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8:15:14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企业实际上对职工承担了无限的责任。职工进入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职工,意味着终身安全。生、老、病、子等问题由企业承担和解决。因此,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在改革中成为“不成问题”。如何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改变国有企业职工的地位,将企业对职工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建立责任统一的新型劳动关系,权益是关系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果员工身份转换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或处理,将影响整个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这些公司的管理人员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企业经理、企业财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国有公司:国家仍然是唯一的投资者,而且公司还是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但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改革,其管理者仍然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所以他们还是国家工作人员。毫无疑问,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犯的罪行,仍应界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无论是企业经营决策者的数量和水平,还是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投资方向,都会受到原国有企业的很大影响,原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后留在合资企业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力对合资企业进行控制。改革后,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仍然管理着国有企业的事务,所以他们仍然是国家工作人员

3.国有股份制公司:企业的财产没有完全由国有企业控制,企业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这部分物业为混合物业,混合物业按各方投资比例确定。因此,这部分员工应具有双重身份,包括国家员工身份和一般企业管理者身份,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董事、监事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的权利,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因此,他们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事务,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2)其他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任命,他们执行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即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不等于国家作为股东之一的意愿和利益。因此,他们代表企业的意志和利益,从事经营管理,而不是“公共事务”,不应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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