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问题
时间:2023-07-03 19:12:58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工资基数;

2.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部分不计入工资基数;

3.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4.个人缴费基数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闽劳社[2001]73号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闽人发[2000]38号、39号、40号、2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缴费用工资项目调整为:(一)职务(或等级)工资;(二)级别工资(或津贴);(三)基础工资;(四)工龄(或教护龄)津贴;(五)岗位津贴;(六)职务津贴;(七)地区补贴;(八)考勤奖;(九)其他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补贴项目。缴费工资项目调整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有角分尾数的,一律就高整入元。二、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为:(一)基本离退休(退职)费;(二)生活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地区补贴;(五)地区生活津贴。三、未列入上述养老金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离休人员的护理费、交通费、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费、归侨补贴费等,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来源渠道发放。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省“两费”管理中心委托保险机构或单位主管部门发放。四、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及养老金支储项目的调整搪行时间以闽人发[2000]38号、39号、40号、246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为准。五、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工作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丧葬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其个人缴费累计本金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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