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简易程序如下:
(一)法官询问核定被告人身份、确认所有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二)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指控事实。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辩护人询问被告人,法官询问被告人。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举证、展示犯罪证据,被告人及律师逐一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2、被告人及律师进行举证及证据出示(如有)。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提出量刑建议。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五)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如有)合议量刑,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七)法庭释法和法庭教育。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以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普通程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简易民事案件在内的一切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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