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险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04-30 10:13:22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投保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签了保险合同什么情况可以解除

事实上,签了保险合同之后,想要解除保险合同,要看具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那一方想要解除,具体的规定是有所不同。

一、投保人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

二、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保险的购买人通常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并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必须是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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