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中断期间费用可以选择不补缴。建议您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现在补缴,若以后补缴,同样的时间段补缴的数额多些。
一、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进行补缴的,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三类人可以进行补缴养老保险,另外,还包括五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补缴的。可以进行补缴养老保险的人员,具体如下:
1、企业职工与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的,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养老保险;
2、具有本市户籍,在相关规定时间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地方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接触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可以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不允许进行补缴的主要包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籍户籍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国家及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倾向。
二、山东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1、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关于补缴基数和比例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
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年限和年龄
1、《通知》明确,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社保补缴方式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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