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合理措施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4、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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