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如下:
1.表象的合法性;
2.案件类型的集中性;
3.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完成整个诉讼的过程,证据的形成、诉讼的进程都需要相互之间的配合来完成,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一般为近亲属、同学关系或者是生意上有合作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往往在事前进行合谋,导致查处难度大。
4.抗辩过程的弱化性。抗辩过程的弱化形是指庭审中抗辩双方对抗性弱甚至不存在实质性对抗。抗辩过程的弱化形源于行为人事先恶意串通的对诉讼结果期望的实体指向的同一性。
二、虚假诉讼罪能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是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取保不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是可以取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法院如何处理虚假诉讼案件
法院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方式如下:
1.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2.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3.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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