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②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行政处罚的没收程序怎么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处罚,虽然处罚相较于刑事处罚要轻微一点,但是设立了这项法规也更加使得人们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是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制约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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