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300克以上为宜。根据这一标准,审理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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