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好意施惠引发的民事纠纷怎么写诉讼状
时间:2023-08-18 08:54:04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综合上面所说的,好意施惠和无因管理这两种的出发点都是属于在帮助他人,但对于这两种行为也是存在很大的区别,对于好意施惠是不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而对于无因管理是有管辖他人的意思,有管理他人事务,但没有管理的义务。

好意施惠致人死亡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好意施惠致人死亡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涉及侵权关系,侵权关系在因责任归责问题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4、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它是由道德规范来调整的社会行为。法律对好意施惠行为不予调整,并不意味着因好意施惠行为而产生的其他关系一概不由法律调整。在好意施惠关系里,受惠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保护,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过错发生损害,施惠人当然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失和因果联系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是其归责原则。在好意施惠侵权中,施惠人负有对相对人的注意、谨慎、保护义务。施惠人在施惠过程中应达到的注意义务程度与法律规定、施惠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从事的具体行为等因素相关。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就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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