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公告?
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2、挂牌公司涉诉,是否需要发布临时公告?
应依情况区分对待。依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7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挂牌公司为自己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要披露对外提供担保的临时公告?
不需要。
4、公司股份限售、解除限售是否都需要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股票限售无需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应依据《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2号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格式模板》的要求披露临时公告。
5、临时公告发布的具体时限要求是什么?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临时报告披露的,应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之后的2个转让日内发布临时公告。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披露时点是指: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6、挂牌公司对自己的控股子公司股权投资,是否适用《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12号挂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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