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
时间:2023-04-30 21:02:38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对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1、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防范:

(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

(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防范:

(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

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

(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

(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

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6、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7、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9、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

11、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2、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宜分清。

13、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

三、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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