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之后质押权还有效。除质押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以外,主债权转让的,质押权也转让。并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一、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二、买商铺合同可不可以转让?
商铺合同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三、质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
具备质押权生效要件内容如下:
1、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在转让质押物占有之前,没有担保物权的效力;
2、出质人只有实际转让质押物交付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会生效。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的,质押权不成立;
3、质押权合同中出质财产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转让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转让所占财产为准。质押权人在质押合同生效前已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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