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借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借款数额逐年增大。分析起来,民间高利借贷存在以下特点:
1、借款用途不确定性。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民间借贷主要是用于投资、生产经营。人们现在并不仅因生活急需而借钱,而是由过去为生活的单一需要,扩展现在的为做生意,搞经营,资金周转,买房子,孩子上学等多元化需求。
2、借贷主体多元化,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人从自然人个体到集团化不一,更有甚者则是披着担保公司的外衣而行放贷之实,以贷养贷不在少数。
3、借款数额大。借款由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但从目前看,借款的少则几十万元,多则达数千万元。
4、贷款利息高。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般约定月利息每百元二分至六分(即年利率为24%到72%),更有甚者月利息约定1毛(即年利率100%)。
5、还款期限短。借款期限多则数月,少则几天,利息也均按天计算。
6、隐蔽程度高。大多数放贷者放贷时将利息计入本金,由借款人出具数额已包含利息的借款借条,借条内容体现不出利息或高利贷的痕迹,有些借款人将高利率分解,一份是借款合同,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分是居间合同,此合同约定一定的居间费用,实则为利息的异化形式,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证据在形式上一般都合法,仅凭书面证据往往难以察觉事实真相。
7、案件执行难。因为借款人有非法占有借款的心理,将钱用于赌博、高消费等行为,很容易将借来的钱挥霍一空,无偿还能力,或以隐匿财产、办假离婚、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较多债务人下落不明,借款事实查清难度增大,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借条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借款用途不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例如,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而出借,即使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借条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对方欠债不还,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对方犯罪后逃跑而资助,则涉嫌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2、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3、借贷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5、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如果债权人主张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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