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时间:2023-09-17 00:30:12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在此情况下,执法部门可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在此情况下,执法部门可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的;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5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的 规 定

根据素材2中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需要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不出具这样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而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则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因此,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包括必须出具罚款收据,不出具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财政部门指定银行。

根据规定,对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当场被处罚5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当事人无异议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需要出具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而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则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财政部门指定银行。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的;(二)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5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三)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四)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五)非下肢残疾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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