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独立担保,实际上是狭义的独立担保。《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2条将独立保函定义为:“见索即付保函,无论其名称如何,均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保函、保函或其他付款承诺,表明只要根据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的规定,即可从其处获得付款。”在中国,独立性担保广泛用于对外经济交流。虽然在立法层面上对独立担保还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与独立担保相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这种做法可以概括为:独立担保仅适用于涉外商业和海事活动,但不适用于国内担保
国际业务中独立担保的分类
1.根据独立担保的不同经营机构
(1)直接独立担保
(2)间接独立担保
2独立保函的付款条件(1)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2)提交给第三方文件的独立保函(3)提交给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独立保函(3)根据独立保函的不同目的担保(1)付款担保(2)预付款担保(3)贷款担保(4)透支担保(5)补偿贸易担保(6)履约担保(7)租赁担保(8)投标担保(9)质量保证
(10)维护保证
(11)关税保证
合同关系:
(1)担保申请人(主债务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本合同是产生独立担保的原因和前提。但是,一旦出具担保,基本合同将不再影响担保合同,这是担保独立的原则。(2)担保申请人(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出具担保的直接依据和指导。但是,一旦出具保函,本合同将不再影响保函合同,并支持保函的独立性原则。(3)担保人与受益人(主债务人)之间的独立担保。本合同以上述两份合同为基础并受其指导,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上述两份合同
见索即付保函,无论其名称如何,均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保函、保函或其他付款承诺,表明只要根据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的规定,即可从其处获得付款。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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