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精神病程序
时间:2023-06-06 10:51:46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医鉴定精神病程序

(一)、中心在一般受理后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二)、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四)、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五)、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六)、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二、什么是精神病司法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二)、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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