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垫付抢救费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
(二)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车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四)如无人预付费用,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另外,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该协助上述单位代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三、申请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诊断证明书
(三)医疗费花费超过一万元的证明(清单,押金条)
(四)医院的催款通知单
(五)医院账户,保险公司要将医疗费打到医院的账户里,而不是个人的账户里。
(六)被保险人三证一单(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这个可以由对方车主提供,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到交警队调取。
(七)交警垫付通知单
(八)事故认定书(还未出具认定书的,则在垫付通知书注明司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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