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2、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律师补充: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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