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法定结婚年龄在少数民族地区会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一、无效婚姻需要证据吗
民法典中规定,无效婚姻需要证据。
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准备的材料因婚姻无效的原因有所不同。
(一)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等。
(二)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三)以婚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难以治愈的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该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证明婚前患病,婚后难以治愈的相关材料。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会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一并判决,所以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最好还提供包括房屋产权证书、银行账户、支票等各种财产清单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
二、什么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增设了原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二)重婚的;
(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四)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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