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某某昨日表示,外国人只要是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同时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但是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来确定。
柯某某昨日在公安部举行的通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准备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做出上述表述。
柯某某说,按照国际惯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如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外交行为来解决。对于没有特权和豁免权的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柯某某指出,为了更好执行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可以适用附加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公安部专门制定了关于这方面的解释,其中有一条是这么规定的: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以前都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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