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怎么算自首
时间:2023-03-02 06:30:28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自首认定方法为:1、犯罪后自动投案;

2、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附加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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