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新农保参保人可根据就业状况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首次参保率达到85%以上,三年内基本实现对全县适龄农村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具有本县农业户籍、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县财政负担10元。对选择3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县财政补贴增加2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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