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俞某驾驶一辆农用车与相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俞某破坏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2时,俞某用手机向交警部门报案,经勘查,责任认定俞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处理本案时,产生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认定俞某具有自首行为,不能认定其有逃逸行为。理由是:构成逃逸行为,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规避法律追究责任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俞某在发生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俞某具有逃逸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俞某的逃逸与自首行为应当一并认定。笔者同意此意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构成逃逸行为应具备:
第一,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第二,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本案中,俞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俞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破坏现场驾车逃离,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俞某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但不久后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服从法院裁判,自首成立;自首情节不能否定俞某在逃跑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自首的同时,应当认定俞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一、一般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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