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拆迁应当得到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财产被非法征收、征用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向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责任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不予赔偿的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补偿请求。
根据上述内容的相关答复,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原告律师咨询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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