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院、文艺团体等。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以社会效益为主要存在目的。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其设立程序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4.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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