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变更后,自决定之日起10内更新。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提前批准名称、不做出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和《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批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局股权变更需要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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