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逮捕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关系以及我国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提出控诉没有必然联系。最高司法机关对“有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形,而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这些情形,则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提出控诉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机关对“有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形,即: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这些情形,则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 批 捕 取 保 候 审 , 检 察 院 能 否 起 诉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复议的,在收到公安机关复议申请后7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根据以上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有审查起诉权。然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并非直接起诉,而是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收到公安机关复议申请后7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在此期间,检察院不得自行起诉。检察院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也不能对案件直接起诉。
因此,检察院在处理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时,需要先对案件进行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不得直接起诉。只有在收到公安机关复议申请后7日内,检察院方可提出复议意见,并根据复议结果作出起诉决定。
总结: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有审查起诉权,但需说明理由,并在收到公安机关复议申请后7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检察院不得自行起诉。检察院在处理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时,需要先对案件进行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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