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30日A县人民政府给D市劳教所颁发了A国用(土)字第000027号国有土使用权证土地面积3604.8亩。二原告认为该土地是两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理由之一是1977年黑龙江省测绘局编印的A县地图3604.8亩地块处明确标志南林七队窝棚和六密井。南林七队即原南林大队第七生产队,现为南林村民委员会所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六密井为东岗村所命地名(因东岗村所造之井而命名)。1985年A县地图3604.8亩地块处没有任何标注,表明该幅土地仍为南林、东岗村农民集体所有;之二是D市公安局与南林村、东岗村签订了《协议书》和《地块协议书》,并不是与同A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如该土地是国有土地,为何同南林村、东岗村签订《协议书》;之三是佳国土资呈[2003]79号文件确认,D市公安局强劳队与被占地单位A县梨树公社东岗大队和南林大队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明确表明该幅土地是南林村和东岗村的;之四是南林村、东岗村长期占有使用过该幅土地;之五是该幅土地现处于南林、东岗两村集体所有土地环抱之中。
2008年7月7日,二原告向A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对A县人民政府1991年3月30日颁发给D市劳教所的A国用(土)第0000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异议登记申请书。2008年9月17日原告收悉A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异议登记证明》,该异议登记证明告知原告接到此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薄记载的土地权利人(D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二原告接到该异议登记证明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依法撤销A县人民政府为D市劳教所颁发了A国用(土)字第000027号国有土使用权证,并将该土地确权给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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