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几种
时间:2023-04-05 15:50:13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复合式这四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一、罚金的执行机关是怎样的

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不交交通处罚金会怎样

不交罚金法院会强制缴纳,只有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如果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

三、罚金缴纳的方式有什么呢

罚金的缴纳方式如下: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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