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刑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什么
刑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为: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3、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要素会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是十六周岁以上的首要分子;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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