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万元下2000—6000元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00万元以上2%—1%,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刑事案件侦察阶段实行计件收费,2000元—8000元/件
刑事案件起诉阶段实行计件收费,3000元—10000元/件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实行计件收费,5000元—30000元/件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不同阶段标准执行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
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诉讼收费标准收取
适用计时收费方式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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